上海东傲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上海东傲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5民终9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东傲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竖新镇团城公路1057号15幢128室。
法定代表人:朱士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固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厦门固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泗水道611号901B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751612075F。
法定代表人:卢长兴,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州爱家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织里镇为民路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26691832911。
法定代表人:李惠珍,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东傲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厦门固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州爱家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17)浙0502民初58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鉴于***在收到本院《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未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17)浙0502民初584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天蔚
审判员  蒋 莹
审判员  沈 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施佳芳
书记员王如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