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傲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格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东傲工程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112执4037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格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上海东傲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格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东傲工程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2民初519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东傲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无互联网账户,无证券账户,无车辆,无房产,本院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无法举证新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康晓纲
审 判 员  贺 诚
代理审判员  杜 娟

二0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 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