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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傲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与湖南奥捷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51民初4106号
原告上海东傲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奥捷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4日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东傲工程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孟文娟
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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