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迅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中创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迅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3民初6138号
原告:常州中创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指前镇工业集中区纬三路**。
法定代表人:刘玉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业路,江苏远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雷,江苏远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迅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苏州路****。
法定代表人:叶萍。
原告常州中创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迅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常州中创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常州中创幕墙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州中创幕墙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99元(已减半),由常州中创幕墙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毛齐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朱 凡
书 记 员 周 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