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02执异184号
异议人(案外人):上海迅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宁夏路201号绿地科创大厦15层A座。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被执行人:北京新忠记巍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人民政府经纬工业区内。
法定代表人:苏忠仁。
在本院执行***与北京新忠记巍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上海迅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认为本院划扣天津嘉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502739.61元,系该公司工程款,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海迅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称,2012年,异议人上海迅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投标和议价后,被天津嘉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天津嘉里”)选定为分包商承接天津嘉里中心商场精装修分包工程之商场外墙金属及LED系统工程。由于异议人注册地在上海而未注册在项目当地,天津嘉里要求异议人借用已与天津嘉里有施工合作关系的“北京新忠记魏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北京新忠记公司”)的名义施工,将异议人已经中标的天津嘉里中心商场精装修分包工程之商场外墙金属及LED系统工程纳入到天津嘉里与北京新忠公司的合作项目中,异议人不得已接受了天津嘉里的安排(详见附件1“来往邮件”)。之后,异议人就按照天津嘉里与异议人谈定的方案进行施工,但是无论是施工,还是工程结算,都是由异议人负责并实施,北京新忠记公司仅仅是名义借用方。异议人与北京新忠记公司共同签署了天津嘉里提供模板的《连带责任承诺函》,并在工程竣工验收购后共签署确认了《最终结算账目表》。但是工程竣工至今,天津嘉里尚余部分工程款未予支付。
天津嘉里本拟于近期向异议人支付剩余工程款,但近日天津嘉里收到天津市河东人民法院发出的(2020)津0102执108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划扣“北京新忠记魏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天津嘉里的502,739.61元工程款。天津嘉里对异议人的支付因此收到了限制。
申请执行人***称,法院扣划的款项系北京新忠记魏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不同意异议人请求。
本院查明,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以(2019)津0102民初69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与被告北京新忠记巍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北京新忠记巍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欠付装饰装修工程款175207.1元;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北京新忠记巍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175207.1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给付原告***自2016年5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三、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北京新忠记巍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质保金231853.01元;四、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北京新忠记巍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231853.01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给付原告***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20年7月22日我院划扣被执行人北京新忠记巍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天津嘉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502739.61元。
本院认为,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北京新忠记巍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对***支付欠款,其应积极偿还。本院冻结、划扣该公司名下在天津嘉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并无不当。上海迅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认为该款应为其公司所有,应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予以确认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迅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吴晓飞
审判员 赵文龙
审判员 王 辉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高然
书记员冯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