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迅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842东台市豪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迅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1311民初1842号

原告(反诉被告):东台市豪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沿海经济区科技产业园通海大道**。

法定代表人:陆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江苏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迅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苏州路****

法定代表人:叶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巍,四川普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通,四川普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东台市豪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威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迅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件争议较大,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豪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被告(反诉原告)迅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巍、胡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豪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迅发公司支付豪威公司货款1838698元及利息29563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诉讼过程中,豪威公司将货款金额变更为1580017.39元,利息变更为210976.21元,计算方式为以1580017.39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4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按年利率4.75%计算。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18日,豪威公司与迅发公司达成了买卖复合保温板协议,约定迅发公司因产业基地B项目需要,购买豪威公司生产的复合保温板,还约定了规格型号、数量、价款等。协议签订后,豪威公司组织生产并送货及组装产品在宿迁产业基地B项目工程外墙上。期间迅发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650721元,尚有货款1580017.39元未支付。

迅发公司辩称:对于单价、面积以鉴定报告为准,没有异议,但豪威公司主张的利息缺乏依据。双方约定以上墙的成品面积作为结算面积,而结算面积直到2020年9月22日鉴定报告出具才确定,也才能明确迅发公司应付款项,故从2017年12月24日开始计算利息缺乏依据。

迅发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豪威公司支付迅发公司延期处罚金1029515.21元,措施费和误工费损失162540元,合计1192055.21元;2.反诉费由豪威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双方于2017年6月18日签订产品订购合同,合同签订后,豪威公司向迅发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每批订单在20天内完成供货,否则每延迟一天按当批发货订单总额的2%承担延期供货处罚金。2017年9月5日,豪威公司再次向迅发公司出具承诺函一份,承诺在最晚供货时间内无法完成供货的由豪威公司承担迅发公司因此造成的措施费及误工费损失。上述合同及承诺书签订后,由于豪威公司生产进度及产品质量反复出现问题,导致订单产品的供货大量延期,不仅严重拖慢迅发公司工程进度,并因此给迅发公司造成不必要的二次施工费、措施费和误工费损失,同时还因严重色差和质量不符问题面临业主方验收不过的大额处罚风险(该金额确定后,迅发公司将另案向某公司主张)。

豪威公司针对反诉辩称:1.豪威公司与迅发公司是平等民事主体,迅发公司无权对豪威公司适用罚金。罚金也不能理解为违约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违约金不能超过30%,而本案罚金按批次每天发货订货总额的2%,按如此标准,月罚金为60%,年罚金为720%,远远超过合同法等所称的违约金限额。因此,本案罚金不能理解为违约金,即使豪威公司作出了承诺罚金,也违反法律规定,不能直接适用罚金或违约金。同时,迅发公司既主张延期供货处罚金,又主张措施费和误工费没有依据,二者相加数额巨大,违反损失填平原则。2.豪威公司向迅发公司发送的两份承诺,应结合双方合同中约定的发货时间节点计算违约起算点,合同第五条约定供方收到需方预付款、订单及我公司的标准色号确认函后的(三种条件必须具备)20个工作日发首批货。双方没有书面的订单,也没有书面的标准色号确认函,故无法确定供货时间节点的违约起算点,只能结合约定的预付款时间节点来计算供货时间节点的违约起算点,因为发货的前提条件是给付预付款作为对价。2017年8月11日以前没发货是因为迅发公司未给预付款,豪威公司行使了履行抗辩权不算违约。豪威公司分别于2017年8月11日、9月19日、10月13日收到迅发公司给付的预付款150011元、296834元、203876元。其中,2017年8月11日收到预付款150011元,而从8月25日(约定的20天内发首批货)到9月16日止,豪威公司共向迅发公司供货值505898.54元,远远超过迅发公司给付的预付款(占比29.65%)。同理,2017年9月19日豪威公司收到预付款296834元,而从9月19日(约定的20天内发首批货)到10月11日止,豪威公司共向迅发公司供货值532996.91元(占比55.69%);2017年10月13日收到预付款203876元,而从10月15日(约定的20天内发首批货)到12月23日止,豪威公司共向迅发公司供货值1360241.36元(占比14.99%)。按豪威公司行使履行抗辩权的时间点分别在2017年9月4日、10月2日、10月17日,因为这三个时间点豪威公司供货值与迅发公司分别于2017年8月11日、9月19日、10月13日给付的预付款150011元、296834元、203876元相当或超过。2017年9月4日、10月2日、10月17日时间点向后,因迅发公司未支付预付款,豪威公司未发货不构成违约。因此,承诺书中的时间节点是在符合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成就时才按这个时间节点计算违约起算点,承诺书是在迅发公司答应支付款项情况下才出具的,豪威公司不存在延期供货违约问题,迅发公司主张延期供货违约,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3.仅认可经豪威公司确认的更换一体板色差部分产品的措施费及人工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6月18日,豪威公司(供方)与迅发公司(需方)签订产品订购合同一份,约定:工程地点为宿迁滨湖区软件园水杉大道中国电信旁。一、豪威公司向迅发公司供应面板复合保温装饰一体板(威尔达),数量约12000平米,单价185元/平米,暂估总价222万元;颜色、数量及总金额以需方下达的实际订单为准,自订单下达之日起20日内完成订单产品全部生产完成,供方在现场折弯、上扣件等加工所造成的产品损耗均由供方自行承担,需方以最终现场折弯、上扣件加工成型后的,符合图纸要求的最终产品进行产品面积、金额确认。185元/平米的产品单价,为包含送货到现场并在现场进行最终加工成型后符合尺寸要求的施工后见光面积单价……采用汽车运输,运输及运费由供方支付给货运公司。五、交货时间:1.供方收到需方预付款、订单及我公司的标准色号确认函(非我公司标准色号必须提供色样确认样板)后(三种条件必须具备)20个工作日发首批发货……六、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产品的数量、型号、规格在需方提货时验收,供方发货运输送到现场后需方按承运人提供的本公司专用《销售清单》初步验收,如与《销售清单》不符,应在清单上标注并反馈给供方。其他质量货到需方工地2天之内验收,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产品合格;送至现场的平面一体板(半成品)初步验收合格后,经供方在现场根据图纸、尺寸进行折弯、上扣件等加工后视为成品(具备上墙挂板条件,未实际上墙),需方再次验收确认成品面积、数量,并据此结算。如因供方现场加工原因造成废品,供方负责补货解决。七、结算方式:下达订单时需方须支付订单总额20%作为订金,每一车货发货时结清前一车货款,供方提供4万元质量保证金(材料中抵扣)供方可接受银行承兑汇票。工程结束且全部供货完成后一个月内付清全部货款(包括质量保证金),供方在申请材料款项时需方提供材料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7%税率)。八、合同有效期:本合同执行有效期为12个月,超过合同有效期,供方有权调整产品供货价格及其他条款。九、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工程项目所在地法院管辖。

2017年7月3日,豪威公司、江苏威尔达保温复合装饰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尔达公司)共同向迅发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关于宿迁软件园项目于2017年6月18日签订了合同,我司补充合同外承诺,具体如下:1.宿迁软件园每批次订单,我司承诺20天内保证货到现场,若延误送货,我司愿意每天承担该批次发货订单总额的2%处罚;2.产品入宿迁备案相关手续请贵司帮忙公关协调,我司愿意承担2万元公关费用,促使产品入宿迁备案及时顺利完成;3.按规定时间到项目现场的货物为未折弯的铝板,现场折弯会全力配合贵司、确保项目进度;4.我司会在凯特尔生产铝板开展之前,派遣技术人员去现场放线复核精确尺寸;5.合同产品供货期内我司根据贵司要求,全程派技术人员现场服务及支持。

2017年7月14日,迅发公司工作人员向某公司通过邮件发送一体板供货订单。2017年7月17日,豪威公司向迅发公司确认订单量如下:北立面,1682.68平方,单价185元,总造价311295.8元,预付款20%金额为62259.16元;西立面2203.62平方,单价185元,预付款20%金额为81533.94元;角码、直角固定片、拉铆钉等总价57528.9元。同时附言:希望贵司尽快安排预付款,便于整个项目操作流畅。迅发公司工作人员签字确认本批一体板工程量为3789㎡,角码按每平方米9个计算等。

2017年8月2日,豪威公司(乙方)与迅发公司(甲方)签订合同补充条款,约定:1.原合同单价,包括一体板折弯与折弯处直角固定件及安装;2.产品的所有运输装卸均由乙方负责、相关费用均包含在固定单价中,乙方不承担最终成品搬运到各个吊篮等施工位置的工作及相关费用……4.因材料、安装成本增加,甲方同意在原合同固定单价185元/平米的基础上增加至193元/平米;5.乙方现在折弯、加工等设备进入工地现场,估算需30㎡以上的加工棚,用于堆放货物以及现场折弯机的工作台,甲方协助协调总包等相关单位共同解决。

2017年9月4日,迅发公司工作人员向某公司发送一体板第二批订单。2017年9月5日,豪威公司向迅发公司再次出具承诺函一份,载明:关于宿迁软件园工程供货进度,我公司承诺北立面和西立面将在9月20日之前完成,第二批订单7470平方将在10月20日前完成,最迟不超过10月30日。9月6日,陆兵在承诺函左侧添加以下内容:如因发货期未能完成供货,由此产生的措施费、误工费等我公司愿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豪威公司供货情况如下(不含未单独计入货款的L托件等):1.2017年8月25日供货66.3102平米,金额为12797.87元;2.2017年8月31日供货371.1027,平米,金额为71622.82元;3.2017年9月4日供货342.99平米,金额为66197.07元;4.2017年9月5日供货486平米,金额为93798元;5.2017年9月6日供货412.6036平米,金额为79632.49元;6.2017年9月14日供货467.7765平米,金额为90280.86元;7.2017年9月16日供货474.46平米,金额为91570.78元;8.2017年9月19日供货487.1120平米,金额为94012.62元;9.2017年9月22日供货530.40平米,金额为102367.20元;10.2017年9月26日供货262.90平米,金额为50739.70元;11.2017年10月2日供货467.78平米,金额为90281.54元;12.2017年10月7日供货467.78平米,金额为90281.54元;13.2017年10月9日供货527.77平米,金额为101859.61元;14.2017年10月11日供货485.68平米,金额为93736.24元;15.2017年10月15日供货分别为53.8720平米、38.0340平米、366.4412平米,总金额为88461.01元;16.2017年10月16日供货分别为312.3580平米、187.11平米,总金额为96397.32元;17.2017年10月17日供货分别为265.0730平米、261.5740平米,总金额为101642.87元;18.2017年10月20日供货分别为8.721平米、170.662平米、168.658平米,总金额为67171.91元;19.2017年10月24日供货437.55平米,金额为84447.15元;20.2017年10月27日供货622.75平米,金额为120190.75元;21.2017年10月29日供货530.15平米,金额为102318.95元;22.2017年10月31日供货576.92平米,金额为111345.56元;23.2017年11月2日供货509.89平米,金额为98408.77元;24.2017年11月6日供货403.69平米,金额为77912.17元;25.2017年11月9日供货319.65平米,金额为61692.45元;26.2017年12月20日供货303.39平米,金额为58554.27元;27.2017年12月23日供货335.36平米,金额为64724.48元。剔除上述不收费货物,总面积为11722.52平米。2017年8月27日,迅发公司以豪威公司供应的一体板存在质量,要求整改;2017年9月2日,迅发公司以豪威公司供应的一体板存在质量、管理混乱、供货无法满足需求等,要求采取措施处理;2017年11月5日,迅发公司再次发送工作联系函载明:1.贵公司承诺一体板于10月20日全部供货完毕现已严重滞后,至今还有1500平方米左右的一体板未送到现场;2.我公司多次要求贵公司按立面尺寸配套规格和数量进行加工发货,贵公司未满足,导致项目上没有一个立面的一体板能收口完成,严重影响吊篮无法准时移位,导致吊篮使用成本增加和工期严重滞后;3.最近送到现场一批一体板的颜色与前面批次差距极大,无法满足业主和设计师要求,甲方明确此批次板材必须更换,请尽快提交合格产品至工地(此部分更换工期20天,即日起算)。上述问题,请贵公司24小时内书面回复,一并提交整改措施、实施方案以及关联解决方案的工作计划,若逾期未提交,造成一切后果均由贵公司承担。2017年10月9日、10月20日分别补破损供货30.82平米、21.7810平米,不计货款;2017年11月20日、11月22日分别供货520.98平米、655.05平米,属于调整色差不收费。

迅发公司付款情况如下:2017年8月11日,迅发公司支付150011元;2017年9月19日,迅发公司支付296834元;2017年10月13日,迅发公司支付203876元。以上合计支付货款650721元。

迅发公司租用无锡天通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的吊篮情况如下:1.2017年9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租用46台,每台日租金40元,合计55200元;2017年9月12日至2017年9月30日,租用4台,每台日租金40元,合计3040元。2.2017年11月1日至2017年11月25日,租用3台,每台日租金40元,合计3000元;2017年11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租用47台,每台日租金40元,合计56400元。3.2017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8日,租用8台,每台日租金40元,合计3200元;2017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10日,租用7台,每台日租金40元,合计2800元;2017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16日,租用1台,每台日租金40元,合计640元;2017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24日,租用6台,每台日租金40元,合计5760元;2017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29日,租用8台,每台日租金40元,合计9280元;2017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0日,租用12台,每台日租金40元,合计14400元;2017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租用3台,每台日租金40元,合计3720元。

2017年6月,迅发公司(甲方,发包方)与上海昊威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威公司,乙方,承包方)签订宿迁软件园产业基地B幕墙工程---幕墙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宿迁软件园产业基地B(E区)施工现场所需劳务作业人数为35人;承包范围为幕墙施工范围包括幕墙加工、制作、安装及相关联部位的收边收口等内容;乙方以清包工的方式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工作量;玻璃幕墙(含明框、隐框等)的安装承包单价130元/㎡,面积约为11000㎡等;签证点工按200元/工日计算,必须经甲方项目经理与主办人员签认,每月末由乙方自行汇总送至甲方相关部门审核。2017年12月2日,昊威公司向迅发公司出具《2017年11月E区一体板色差更改费用》一份,载明:1.11月一体板色差更换数量中面积188.9㎡,单价80元/㎡,共计15112元。2.移吊篮费用,共计15台,500元/台,合计7500元。3.现场改板共计30人/工,每人工200元,共计改板人工6000元。4.总计11月费用28612元。迅发公司对此予以确认。2017年12月27日,昊威公司再次向迅发公司出具《一体板拆装清单及移吊篮费用》一份,载明:一、一体板色差更换数量共计385.6㎡,乘以单价80元/㎡,共计30848元。二、移吊篮费用:12月5日至12月26日一体板色差更换吊篮移位共计12台,每台5**元,合计6000元。三、现场改板共计8人工,每人工200元,合计1600元。以上总金额合计38448元。2018年1月16日,迅发公司对此予以确认。

迅发公司(甲方、需方)向某公司(乙方、供方)出具结算协议一份(具体时间不详),载明:鉴于1.双方于2017年6月签署了产品订购合同及若干补充附件,约定本工程的一体板产品由乙方根据图纸及订单要求生产加工并向甲方供货。在实际生产、加工、供货过程中,乙方产品发生了严重的质量问题,并且生产进度缓慢,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并严重影响了项目正常施工安装进度,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主要是窝工及措施费损耗),给甲方在各级业主及总包单位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2.本项目工程由于各种外部原因(包括园区管委会、建设单位、总包单位等)造成该工程项目迟迟不能进行竣工验收,上述质量、进度等问题一直存在不明确的结果、责任及可能面临的业主单位处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对本项目出现的问题一致认同,本着诚信合作的态度,对已经出现的问题及后续质量保证的相关问题,据实办理结算,一致达成如下结算协议:1.此项目总体供货面积以实际安装上墙面积(投影面积)为准,实际测量数据为10600平方米。2.对此项目所有一体板产品以项目正式竣工验收为起点计算质保期2年,质保期内由于一体板质量问题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加工、原材料、安装施工费、措施费等)由乙方全部承担。其中,1)甲方对此项目不预留质量保证金,但甲方该做法并不能免除乙方在本协议约定质保期内应承担的质量保证义务,本项目质保期内一旦出现质量问题,乙方承诺及时响应并提供质保措施;2)此项目后续的由于甲方原因增订补货的所有订单,乙方保证严格执行原合同的价格及相关约定,不论订单数量大小、保质保量供货至质保期结束。3.乙方对供货严重延误、质量不达标等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及信誉影响深表歉意,自愿一次性从应结算货款中扣除50万元以赔偿甲方相关经济损失及相关处罚。4.本工程的结算总货款为2045800元(10600平米*193元/平米)。其中,甲方已经向乙方支付货款650721元,扣减乙方应承担的赔偿款50万元,最终甲方应向乙方结算支付的金额为895079元(2045800-650721-500000)。该结算款由甲方分两次支付给乙方,首次支付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之前,第二次支付时间为2021年6月30日之前。上述款项支付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交完本工程结算总货款的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5.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豪威公司未同意该方案,未在结算协议上签字盖章。

豪威公司向本院起诉后,因双方对建筑外墙复合保温装饰一体板实际面积产生争议未达成一致,豪威公司申请司法鉴定。经本院依法委托的江苏至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意见书,认定面积为11558.23㎡,豪威公司与迅发公司对该鉴定面积均无异议。豪威公司支出鉴定费24900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各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1.本诉问题。本案中,豪威公司供应的一体板总货款由豪威公司根据鉴定意见书重新进行了核对,减去已付货款650721元,尚余1580017.39元货款,且迅发公司对该金额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本诉的利息问题,将在反诉中一并予以评判处理。2.反诉问题。迅发公司的两批订单分别是在2017年7月17日和2017年9月4日发出的,货量分别为3789㎡和7470㎡,迅发公司按约支付了预付款后,豪威公司并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供货,出现供货迟延,其中,第一批订单在2017年9月27日供货完毕,第二批订单在2017年12月23日供货完毕,故两批货物均存在大量的迟延,豪威公司应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然而,案涉合同对于货款的支付也约定“每一车发货时结清前一车货款”,即按照正常情况,货款应该已经结清。迅发公司主张的延期处罚金实质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具有违约金性质,只不过是表述不规范造成。在承诺书同时约定带有违约金性质的延期供货处罚金和措施费、误工费的情况下,同时主张并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措施费、误工费162540元属于实际损失范畴,应当予以支付;我国合同法对于违约责任采用的是以补偿性为原则,兼顾一定的惩罚性,在迅发公司主张的实际损失予以支持且迅发公司对于因严重色差和质量不符问题面临业主方验收不过的大额处罚风险另行保留诉权,豪威公司提出迅发公司主张的违约金额确实过高(折算成月利率为60%),而迅发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造成更高损失的情况下,结合结算协议,并综合全案情形,为防止利益的严重失衡,本院对于违约金(延期供货处罚金)酌情调整为15万元。考虑到豪威公司存在较长时间的迟延供货现象等,故对于豪威公司主张的利息,本院不再支持。3.关于鉴定费,因豪威公司在鉴定意见书出具之前未扣除破损补货、调整色差等,而迅发公司提供的结算协议中的数据与鉴定意见书中的数据亦存在差异,综合考虑上述情形,本院酌定豪威公司自行负担14900元鉴定费,迅发公司负担10000元鉴定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迅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东台市豪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80017.39元及鉴定费10000元;

二、东台市豪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上海迅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50000元及措施费、误工费损失162540元;

三、驳回东台市豪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上海迅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919元,由东台市豪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919元,上海迅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000元;反诉费减半收取15529元,由东台市豪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765元,上海迅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7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6448元。

审 判 长  侯顺忠

人民陪审员  李自想

人民陪审员  李厚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腾越

附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