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迅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坨洪国、青岛纵贯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3720号
原告:杨洪国,男,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
被告:青岛纵贯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李村街道李沧区青山路700号A楼50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RTRQB41。
法定代表人:王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迅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市辖区黄浦区南京东路街道上海市黄浦区南苏州路381号405C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132378259H。
法定代表人:叶萍,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国科大(青岛)附属学校,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驯虎山路东、硕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214MB2316674F。
法定代表人:王金战,该学校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洪国与被告青岛纵贯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迅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国科大(青岛)附属学校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杨洪国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宋士海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吴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