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12500号之二
原告:齐战旗,男,198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迅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苏州路381号405C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132378259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纵贯线建筑工程(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青山路700号A楼50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RTRQB4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齐战旗与被告上海迅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纵贯线建筑工程(青岛)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原告齐战旗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战旗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战旗撤诉。
案件受理费5372元,减半收取计2686元(原告齐战旗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686元),由原告齐战旗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