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芜湖市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市海福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222执787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芜湖市,机构代码:14939595-2。
被执行人:芜湖市海福酒店有限公司,住繁昌县,机构代码:58614432-6。
本院在执行芜湖市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芜湖市海福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通过全国金融系统对其银行存款予以查询未果,且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将被执行人依法纳入限制消费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2015)繁民一初字第007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