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鸠江区沈巷镇保圩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07民初1825号
原告:******保圩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保圩村。
负责人:洪道艳,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磊,北京隆安(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北京隆安(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被告:芜湖市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赭山东路芜湖联盛国际商业广场4C42铺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149395952X。
法定代表人:陈家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璐,安徽润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恬慧,安徽润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保圩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被告芜湖市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保圩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圩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圩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8元,减半收取909元,由原告******保圩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员 陈尚雯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党 勇
书 记 员 宋 伟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