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625民初874号
原告:山东省鲁宝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兴福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范培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家峰,山东畅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0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成刚,山东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鲁宝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案原定于2020年04月29日09时在本院湖滨法庭第二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时,原告山东省鲁宝厨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省鲁宝厨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山东省鲁宝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向明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王兆伟
书记员郝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