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鲁宝厨业有限公司

天津银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省鲁宝厨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三初字第839-1号
原告天津银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鼎泰大厦903室。
法定代表人何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周斌,天津津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彦,天津津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鲁宝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兴福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范培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银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鲁宝厨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银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冯云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付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