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鲁宝厨业有限公司

山东省鲁宝厨业有限公司与博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博兴县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1)鲁1625行初2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鲁宝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博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秦成兵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我院向原告出具《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并依法送达,原告收到该通知书后七日内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审判长  王晓晖 审判员  张玉华 审判员  李 菲
书记员  刘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