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0112民初3245号
原告武汉鲁宝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山东省鲁宝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武汉厨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鲁宝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鲁宝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58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鲁宝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殷 璇
书记员 李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