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02执恢681号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5965991727。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五路391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被执行人:***,男性,1966年02月0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
被执行人:***,女性,1966年0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
被执行人:山东省皇冠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796156464C。住所地山东省皇冠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被执行人:山东隆发钢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692042657L。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兴福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娟,该单位。
被执行人:山东省**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7409922446。住所地博兴县兴福镇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范培建,该单位。
本院在执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与***、***、山东省皇冠厨业有限公司、山东隆发钢构有限公司、山东省**厨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于2021年9月18日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房产,但该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待适合处置后再行恢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1602民初18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