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25民初752号
原告:山东省**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兴福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2,男,1963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博兴县。
被告:**,女,1965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博兴县。
被告:**1,男,200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
法定代理人:**2(**1之父),男,1963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博兴县。
法定代理人:**(**1之母),女,1965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博兴县。
原告山东省**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2、**、**1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3月02日立案。原告山东省**厨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省**厨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省**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山东省**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付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