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鲁宝厨业有限公司

山东省某某厨业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25民初752号 原告:山东省**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兴福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2,男,1963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博兴县。 被告:**,女,1965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博兴县。 被告:**1,男,200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 法定代理人:**2(**1之父),男,1963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博兴县。 法定代理人:**(**1之母),女,1965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博兴县。 原告山东省**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2、**、**1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3月02日立案。原告山东省**厨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省**厨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省**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山东省**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付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