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鲁宝厨业有限公司

山东省某某厨业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625民初1647号 原告:山东省**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兴福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畅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2,男,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 被告:**,女,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 第三人:**1,男,200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 法定代理人:**2(系**1之父),男,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 法定代理人:**(系**1之母),女,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 被告**2、**及第三人**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法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省**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2、**及第三人**1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山东省**厨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山东省**厨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李 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