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1181执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高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胜利路与琅琊山路交口金雅迪大厦B2910-2911室,组织机构代码55924829-3。
法定代表人:高学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长市汊涧镇法律服务所。
被执行人:天长市嘉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经济开发区天康大道南侧经五路东侧,组织机构代码56895904-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安徽高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天长市嘉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天长市嘉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拥有位于天长市石梁东路北侧万寿路东侧嘉盛花园1栋102(房地权证天字第××号)、天长市石梁东路北侧万寿路东侧嘉盛花园1栋101(房地权证天字第××号)、天长市石梁东路北侧万寿路东侧嘉盛花园2栋103(房地权证天字第××号)、天长市石梁东路北侧万寿路东侧嘉盛花园2栋104(房地权证天字第××号)房地产四处,现因被执行人天长市嘉盛置业有限公司自愿以名下拥有位于天长市石梁东路北侧万寿路东侧嘉盛花园1栋1-403、1栋2-504、2栋105、2栋304、2栋501五套商品房抵押及现金70万元(缴纳至本院账户),同时晋源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天长市嘉盛置业有限公司上述担保财产处置之外的剩余债务进行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天长市嘉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拥有位于天长市石梁东路北侧万寿路东侧嘉盛花园1栋102(房地权证天字第××号)、天长市石梁东路北侧万寿路东侧嘉盛花园1栋101(房地权证天字第××号)、天长市石梁东路北侧万寿路东侧嘉盛花园2栋103(房地权证天字第××号)、天长市石梁东路北侧万寿路东侧嘉盛花园2栋104(房地权证天字第××号)房地产四处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徐文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