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503民初507号
原告:安徽美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金安区柏庄春暖花开22栋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500MA2P08EY2P。
法定代表人:纪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溧,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8年12月8日出生,身
份证号码342401197812085952,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
被告:高传和,男,汉族,1970年1月13日出生,身
份证号码342421197001130911,户籍地安黴省六安市裕安区
。
被告:夏能军,男,汉族,1969年5月13日出生,身
份证号码342421196905132915,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
被告:安徽高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
市瑶海区明光路327号锦绣豪庭3幢1302室,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3401005592482934。
法定代表人:高学友。
被告:六安市裕安区域南镇中心小学,地址六安市裕安
区域南镇一级站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4034862102187。
负责人***,职务校长。
原告安徽美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高传和、夏能军、安徽高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市裕安区域南镇中心小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因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原告安徽美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美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美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安徽美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