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高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高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天长市嘉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1181执4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高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胜利路与琅琊山路交口金雅迪大厦B2910-2911室,组织机构代码55924829-3。
法定代表人:高学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长市汊涧镇法律服务所。
被执行人:天长市嘉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经济开发区天康大道南侧经五路东侧,组织机构代码56895904-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安徽高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天长市嘉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天长市嘉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拥有位于天长市石梁东路北侧万寿路东侧嘉盛花园1栋1-403、1栋2-504、2栋105、2栋304、2栋501五套商品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天长市嘉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拥有位于天长市石梁东路北侧万寿路东侧嘉盛花园1栋1-403、1栋2-504、2栋105、2栋304、2栋501五套商品房,查封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徐文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