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瑶执字第0026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锅炉成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国仓管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2)瑶民二初字第18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徽国仓管桩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国仓管桩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勇
执行员*明
执行员*胜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