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锅炉成套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荏原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省锅炉成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03民初6289号
原告:青岛荏原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傍海中路**。
法定代表人:渡边良夫,董事长。
被告:江苏省锅炉成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莫愁路**。
法定代表人:王树意。
原告青岛荏原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江苏省锅炉成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荏原环境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琪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