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劲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华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5民初41998号之一
原告:上海劲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陈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新,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龙东大道3000号8幢601室。
法定代表人:周军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晟,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峥,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劲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做出(2019)沪0115民初41998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上海华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42,561.1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现因被告上海华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要求解除本案的财产保全,并已经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华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42,561.19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  杨怡霖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沈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