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华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内0105行初59号
原告:上海华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军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志敏,内蒙古慧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法定代表人:张华,厅长。
委托代理人:李维维,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佳,系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职员,现住呼和浩特市。
第三人: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
法定代表人:佟国清,厅长。
委托代理人:罗辰,内蒙古卓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百文,内蒙古卓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华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第三人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不服具体行政行为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华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华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华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第三人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华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李敬梅
代理审判员  赵 丹
人民陪审员  朱慧龙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梦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