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华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民申162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华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龙东大道3000号XXXXXX。
法定代表人:周军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华,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虹口区龙艺模型社,经营场所上海市虹口区水电路XXX弄XXX支弄XXX号XXX室。
经营者:杨海昇,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思南路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红祥,男。
再审申请人上海华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市虹口区龙艺模型社(以下简称龙艺模型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终8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华博公司申请再审称,系争模型第一部分第5、8、9、12、13项的实际测量面积与合同约定相比有短少,价格差额为人民币30,608元,但原审未予采纳,导致认定事实不清;合同约定龙艺模型社应支付5%管理费,原审未处理;根据系争合同的约定,华博公司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龙艺模型社辩称,因滁州市规划展示馆布展区域面积减少,导致部分已制作完成的模型无法安装,其已降低了实际价款;一审期间华博公司未主张5%管理费,法院应不予处理;系争模型的布展工程通过竣工验收达到质量要求,华博公司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请求本院驳回华博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期间本案双方当事人对系争模型的争议部分面积进行了实地丈量,并一致确认了实际制作面积。经实地丈量,龙艺模型社有些项目未制作,有些项目的制作面积少于合同约定,原审对上述项目的价款在结算时作了扣除,并按照双方当事人确认的实际制作面积进行判决。现华博公司提出要再行扣除一部分价款,缺乏事实依据;关于华博公司所称5%管理费问题,因其一审期间未依法主张,故本案中依法不予处理,华博公司可另行主张;关于华博公司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本院认为,双方所签合同已约定工程质量保修金期满一周内付清价款,现系争模型的布展工程于2011年9月竣工,至今早已超过两年质保期,故原审判决华博公司支付剩余价款并无不当。综上,华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华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黄贤华
审判员  俞 佳
审判员  沈旭军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晓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