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劲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华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5民初41998号之二
原告:上海劲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陈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新,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龙东大道3000号8幢601室。
法定代表人:周军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晟,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峥,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劲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华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劲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劲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计25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上海劲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怡霖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沈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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