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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劲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华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35716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劲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宏海公路555号1幢105室。
法定代表人:陈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新,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璇,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华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龙东大道3000号8幢601室。
法定代表人:周军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晟,北京市浩天信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涛,北京市浩天信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劲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华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7月8日作出(2021)沪0115民初3571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反诉被告上海劲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830,247.32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印天同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XX路XX弄XX号XX室、XX层XX室房屋。现反诉原告上海华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解除本案反诉财产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反诉被告上海劲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830,247.32元的冻结或者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
二、解除对担保人印天同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XX路XX弄XX号XX室、XX层XX室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怡霖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沈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