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六安市金安区先生店乡老*钢板租赁中心与安徽中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1502民初4098号
原告六安市金安区先生店乡老*钢板租赁中心与被告安徽中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六安市金安区先生店乡老*钢板租赁中心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六安市金安区先生店乡老*钢板租赁中心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六安市金安区先生店乡老*钢板租赁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计160元(已预交),由原告六安市金安区先生店乡老*钢板租赁中心负担。
审 判 员  龚 敏
法官助理  丁 冉 书 记 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