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兵0302执477号
申请执行人:图***市进疆管业销售部,住所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市成功佳苑小区1号楼8号。
代表人:郑平成,经营者。
被执行人:安徽中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潭南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受理,案件标的186320.13元。本院在执行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安徽中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义务告知书、***督卡等文书,责令其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缴纳执行费并书面报告财产状况。
二、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7月21日、9月4日,分别通过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工商登记部门发出查询通知书,并于2022年5月17日向辖区内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安徽中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情况,经查:
1、**被执行人安徽中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安徽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银行共开设存款账户20个,只有部分存款可供执行,且其银行账户已被多家法院进行多次冻结。本院已将其银行账户采取限额冻结措施。
2、**被执行人安徽中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付通账户(微信)、支付宝账户。
3、**被执行人安徽中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60套不动产登记信息,但均被抵押,且已被多家法院多次查封。暂无法处置。
4、**被执行人安徽中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皖N×××**、皖N×××**、皖N×××**、皖NXX**车辆登记信息,我院已委托轮候查封,但车辆无法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
5、**被执行人安徽中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有价证券。
6、**被执行人安徽中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持有公司股票、股权。
7、**被执行人安徽中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购买保险。
三、2022年8月3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安徽中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22年9月1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安徽中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列入失信名单。
四、经调查被执行人安徽中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
五、2022年9月15日,本院将案情告知申请执行人图***市进疆管业销售部的经营人郑平成,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安徽中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因被执行人安徽中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标的186320.13元,未执行到位186320.1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 俊 林
审判员 母 洪 钰
审判员 ***·热合曼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