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兵0302执2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图***市杨***建材店,住所地图***市。
经营者:**,住图***市。
被执行人:安徽中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袁加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图***市杨***建材店与被执行人安徽中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1月31日,向被执行人安徽中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义务告知书、***督卡等文书,责令其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缴纳执行费并书面报告财产状况。
二、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3月29日、4月12日、5月16日,分别通过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工商登记部门发出查询通知书,并于2022年3月17日向辖区内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安徽中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情况,经查:
1、**被执行人安徽中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安徽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银行共开设存款账户20个,只有部分存款可供执行,且其银行账户已被多家法院进行多次冻结。本院已将其银行账户采取限额冻结措施。
2、**被执行人安徽中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付通账户(微信)、支付宝账户。
3、**被执行人安徽中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60套不动产登记信息,但均被抵押,且已被多家法院多次查封。暂无法处置。
4、**被执行人安徽中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皖N×××**、皖N×××**、皖N×××**、皖N021**车辆登记信息,我院已委托轮候查封,但车辆无法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
5、**被执行人安徽中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有价证券。
6、**被执行人安徽中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持有公司股票、股权。
7、**被执行人安徽中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购买保险。
三、2022年5月10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安徽中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2022年5月17日,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安徽中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43568.17元。
五、经调查被执行人安徽中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
六、2022年5月20日,本院将案情告知申请执行人图***市杨***建材店的经营人**,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安徽中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因被执行人安徽中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标的263169元,未执行到位219600.8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娜
审判员 周 宁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