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中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523执恢31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07月11日出生,汉族,住舒城县。 被执行人:安徽中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舒城县。 法定代表人:袁加能,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中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案,舒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1523民初210号调解书己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中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441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债权、收入;协助申请人办理过户手续。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钟 伟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