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皖1523民初452号
原告:陈某,男,196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王某某,男,196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原告陈某与被告安徽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陈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挖机工时费(含人工费)169579元,并自2019年9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承包舒城县城关镇万佛路(桃溪西路-快速通道)升级改造工程。被告招用原告两台挖机施工作业,双方约定:挖机工时费单价180元/小时,每月一结。2019年8月施工结束,原告挖机工时费及人工工资累计61万余元。但被告没有按约支付。截至2022年1月28日,尚欠原告挖机工时费及工人工资169579元。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付。
被告安徽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其不应承担利息,王某某系公司员工,其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
本院认为,被告安徽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认原告陈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陈某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陈某为安徽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挖机进行施工作业,双方之间形成事实承揽合同关系,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陈某主张支付挖机工时费(含人工费)169579元,安徽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予以认可,本院不持异议。关于利息,原告自愿放弃,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徽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某16957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46元,由被告安徽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舒城县人民法院自动履行告知书
为督促义务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树立诚信意识,就案件事实不得作虚假陈述。
二、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拒绝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充分,将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一)需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执行费(根据执行金额按比例交纳);
(二)财产被依法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价等;
(三)被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惩戒措施;
(四)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的,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最高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其他进入执行程序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
三、为避免强制执行产生的上述不利后果,请案件当事人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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