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衡民一终字第2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古蔺县蜀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衡水金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址:衡水市桃城区中心街西侧一栋19号。
法定代表人:靳剑峰,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衡水金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4)衡桃协民一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6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高树峰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