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传海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布民初字第389号
原告新疆赫丰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北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张园,新疆赫丰管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新疆赫丰管业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天传海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东路2号院金源时代商务中心2号楼A座5D。
法定代表人毕卫东,北京天传海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赫丰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传海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赫丰管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赫丰管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赫丰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83.52元,减半收取为2891.76元,由原告新疆赫丰管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