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06民初45号
原告:***,男,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
原告:河北鼎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尖塔镇南甸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黄塘中标集团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下花园区梧桐大街****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宝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枫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院**楼**-15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若***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鼎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枫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原告***、河北鼎诺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鼎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37587元,减半收取18793.5元,由原告***、河北鼎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本案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