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鼎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鼎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与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06民初45号 原告:***,男,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 原告:河北鼎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尖塔镇南甸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黄塘中标集团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下花园区梧桐大街****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宝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枫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院**楼**-15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若***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鼎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枫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原告***、河北鼎诺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鼎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37587元,减半收取18793.5元,由原告***、河北鼎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本案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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