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322执35号
申请执行人:盂县晋盂井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清堂,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盂县牛村镇白土坡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爱全,村委会主任。
在盂县晋盂井业有限公司与盂县牛村镇白土坡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做出的(2019)晋0322民初10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盂县晋盂井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执行,并于2020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盂县牛村镇白土坡村村民委员会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盂县牛村镇白土坡村村民委员会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查控、通过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盂县牛村镇白土坡村村民委员会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尚有剩余的工程款人民币505516.85元未执行。我院于2020年6月12日对申请执行人盂县晋盂井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盂县晋盂井业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晋0322执3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晨生
审判员 侯光锋
审判员 郭树祥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晓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