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322执57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盂县晋盂井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联英,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盂县西烟镇南社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赵晋军,该村委会主任。
在盂县晋盂井业有限公司与盂县西烟镇南社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的(2019)晋0322民初6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执行,并于2020年7月21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盂县西烟镇南社村村民委员会至今未主动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通过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盂县西烟镇南社村村民委员会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尚有剩余的工程款人民币1104228.62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未执行。我院于2020年12月9日对申请执行人盂县晋盂井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盂县晋盂井业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晋0322执57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秀萍
审判员 侯光锋
审判员 郭树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郑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