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322执5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盂县晋盂井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联英,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盂县西烟镇南社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赵晋军,该村村委会主任。
在盂县晋盂井业有限公司与盂县西烟镇南社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做出的(2019)晋0322民初6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盂县晋盂井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盂县西烟镇南社村村民委员会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盂县西烟镇南社村村民委员会至今未主动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盂县西烟镇南社村村民委员会在银行的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郭树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赵元圆
书 记 员 郑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