盂县晋盂井业有限公司

盂县晋盂井业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322执29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盂县晋盂井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清堂,男,该公司经理。
地址:盂县南娄镇南娄村。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3月20日生,河南省上蔡县人。
申请执行人盂县晋盂井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盂县人民法院(2015)盂商初字第7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我院于2018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在执行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现已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盂县晋盂井业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盂县人民法院(2018)晋0322执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