盂县晋盂井业有限公司

盂县晋盂井业有限公司与山西恒耀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322执300号
申请执行人盂县晋盂井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清堂,男,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恒耀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晋生,男,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盂县晋盂井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恒耀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晋0322民初14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盂县晋盂井业有限公司2018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盂县晋盂井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晋0322执30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