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322执2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盂县晋盂井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1970年3月20日生,汉族,河南省上蔡县。
申请执行人盂县晋盂井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盂县人民法院(2015盂县商初字第7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