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市国营东山林场

关于开平市国营东山林场与某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0783执14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开平市国营东山林场,住所地:开平市。
法定代表人***,男,是该场场长。
委托代理人***,女,是该林场副场长。
被执行人***,男,1983年7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开平市。
关于开平市国营东山林场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83民初9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清还款项190000元给申请人和缴纳诉讼费2050元,但至今未履行。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银信等部门,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在期限内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供执行。
本院认为,经查银信等部门,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在期限内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783执141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