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783执恢2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开平市国营东山林场,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赤水镇高山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该场场长。
被执行人:***,男,198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
关于开平市国营东山林场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83民初9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清还7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受理费20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还55425.72元,尚欠16624.28元。现双方对余款的清还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783执恢20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