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20民初15723号
申请人:上海中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悦祥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闫龚悦。
被申请人:北京悦祥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负责人:闫龚悦。
申请人上海中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悦祥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悦祥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金额为285,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悦祥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悦祥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存款28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945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珣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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