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20民初7265号之一
原告上海勤辉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中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作出(2020)沪0120民初7265号民事裁定,本院已作出保全措施。原告上海勤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案外人胡华霞坐落于上海市奉贤区育秀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查封措施;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中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286,215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 菁
书记员 计晓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