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旭鹏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和诉山西旭鹏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922民初323号
原告:***,男,1951年6月6日生,五台县人。
被告:山西旭鹏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清徐县清源镇四通路1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与被告山西旭鹏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和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主张,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和负担。
审判员***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左向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