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立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省昕慧扬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福建立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629民初25号
原告:福建省昕慧扬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五星路459号之三。统一社会信用社代码:91350213699945920F。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福建省华安县。
被告:福建立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址漳州市芗城区丹霞路与漳华路交汇处福海阳光16幢S01号东区,统一社会信用社代码:91350600775357822Y。
法定代表人:严珂,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告:***,男,197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告:***,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
原告福建省昕慧扬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立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月25日以补强证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昕慧扬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昕慧扬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福建省昕慧扬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