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立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02民初5744号
原告:***,男,197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福建中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旖芳,福建中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高新区九湖镇新春村龙虎庵46-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75357822Y。
法定代表人:严珂,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8.8元,撤诉减半收取734.4元,由***负担。
审判员  黄福真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沈惠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