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立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627执74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执行人:***,男,195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执行人:福建立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丹霞路与漳华路交汇处福海阳光16幢S01号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75357822Y。
法定代表人:严珂,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立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履行期限较长,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靖县人民法院(2022)闽0627执7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坤南
审判员  林建通
审判员  杨淑艺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佳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