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02民初3297号
原告:***,男,198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龙文区。
被告:***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高新区九湖镇新春村龙虎庵46-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75357822Y。
法定代表人:严珂,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有和好可能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伟英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敏